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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潮新闻】从数字经济到数字中国 “数据产权制度”试解数据权属难题

2023/03/10 07:40:00

近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了《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》(以下简称“《规划》”),并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。

银柿财经留意到,“数据产权制度”正是此次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——《规划》提出“释放商业数据价值潜能,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,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,建立数据要素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机制。”

“区分于现有物权与知识产权,数据产权是一种新的权属形态。”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、数据法学创新团队负责人郭兵指出,“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关键保障,要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,必须要解决数据产权不明问题。”郭兵说。

产权不清,市场不灵

某数据交易所负责人向银柿财经透露了这样的困惑,他所在交易所在向企业要数据时,企业会有哪些可以分享给交易所的困惑;而当政府部门找交易所要数据时,交易所也拿不准哪些数据是应该给到政府的。

“一方面,市场主体不知道自身权利边界在哪,有数据但是不敢向外提供,自然也就无法进行流通。这些年雨后春笋般成立了许多数据交易所,但很多都没有实现活跃的市场化运作。”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数据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林野丽告诉银柿财经,“而另一方面,由于数据本身蕴藏着巨大价值,大量针对数据尤其是个人信息数据的非法黑市交易也滋生出来。”

林野丽坦陈,在长久以来的实践当中,数据产权制度的不明确引发了许多类似的问题。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,是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内在需求。数据作为一个生产要素,只有有序的流动起来,才能够激活其价值。“制度设计上,应明确各方权利边界和数据利用底线,让合法的数据持有主体能用、敢用,同时摒弃更多的非法交易,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,让广大群众享受到数字经济给生活带来的便利。”

“核心还是淡化所有权”

其实,《规划》提出的“建立数据产权制度”,在2022年12月19日,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《意见》”)中已经有了框架,《意见》提出了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,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,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、数据加工使用权、数据产品经营权“三权分置”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等一系列举措。

“核心还是淡化所有权,规避对数据所有权的争论,让数据安全合规流通起来,才能更好的赋能实体经济。”蓝象智联创始人兼董事长童玲认为,“用数据资源的持有、使用取代传统物权的占有、处分,使市场可以充分挖掘数据资源价值,无需纠结数据本身归谁所有。”

童玲将数据要素的开发利用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作了类比。“土地流转过程中并不涉及到所有权流转问题,真正在流通的是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土地上生产出的商品房、农作物等产品。”童玲解释道,“同样,数据资源在市场上流通的也将是由原始数据产生的数据产品,而非原始数据本身。”

在将数据产权划分成持有权、加工使用权、产品经营权的同时,《意见》还要求建立公共数据、企业数据、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。“从数据类别上,公共、企业、个人领域的数据分别受到不同法律的规制,比如企业数据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,个人数据可能涉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其确权、授权流程不同,制度上就需要分类分级。”童玲说。

制度要落地,安全、公平问题待细化

目前,无论是《规划》还是《意见》都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,“三权分置”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。银柿财经在采访中了解到,数据产权制度落地还有一系列难题有待攻克。

“三权分置在公共数据领域相对容易实现。浙江特别是杭州已经在公共数据授权领域启动探索。”郭兵指出,“与此同时,不论是公共数据还是企业数据都与个人数据存在密切关联,而个人数据的人格属性更为明显,其三权分置落地就会更有难度、更有争议。”

郭兵认为,数据产权制度落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,是数据利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冲突。“数据必须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开发利用。即便是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,也会面临与安全之间的矛盾,如何平衡这种关系是下一步需要攻克的难题。”

针对数据安全,《意见》专门指出,要“审慎对待原始数据的流转交易行为”;针对公共数据,则明确提出“原始数据不出域、数据可用不可见”。

“隐私计算技术可以做到在原始数据‘可用不可见’的条件下,加工出具有价值的数据产品,是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最优技术解。”童玲表示,蓝象智联在推动数据要素可信流通方面已有不少实际落地案例。“比如我们通过对土地遥感数据的分析处理对土地产值做出判断,基于数据可信流通技术,融合某省农商行与政务惠农数据,丰富涉农主体信用画像,打造了包括信贷、保险等在内的金融助农惠农服务。此外,我们在普惠金融领域赋能中小企业、社会民生领域助力反电诈等方面,都已开展了实践和探索。这些案例的落地也是对数据产权三权分置和授权链路的实践。”

林野丽则认为,数据产权制度细则落地的最大难点在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平衡。“需要思考如何设计制度,才能够在鼓励大企业积极探索数据价值释放的同时,也保障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数据普惠;在发展数据要素市场的同时,也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;在要满足当下的发展需求的同时,也考虑未来发展的空间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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